【以案释纪-02】别再这样揩油了
【典型案例】
无为县地税局机关党委原副书记湛明生私车公养问题。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,湛明生任无为县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违规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自己的私家车加油共计29055.45元。湛明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,违纪款予以收缴。
【党纪分析】
本案中,湛明生在加油卡上动歪脑筋,借"公用"之名,混淆公私,公油私加,占公家便宜,最终在小贪小念上犯错,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。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明确将私车公养作为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行为。
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规定,党员要做到"坚持公私分明",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"廉洁从政,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""廉洁用权,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"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条规定,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,是违纪行为。
私车公养反映出隐形"四风"问题的新形式,也是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的真实写照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,持之以恒正风肃纪,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,继续整治"四风"问题,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
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